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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四
与入网企业未签合同
同样是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的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这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决定使用中信国检公司的服务,应该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包括因中信国检原因生产企业无法及时取得码段、无法及时激活码段以及中信国检不能及时准确应答消费者的查询等情况下的损失赔偿”,于陆军表示。
“我们是没有和中信国检签署什么合同的”,记者从某些产品上已开始试验电子监管码的某大型食品企业负责人那里证实。
■质疑五
利润大部分来自消费者
“我们防伪数码企业赢利模式不针对消费者,防伪码每个从几厘钱到3分钱不等,消费者短信查询收费标准是0.1元,电话查询一般采取800或400开头的免费查询。”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对中信国检赢利模式提出严重质疑:按照公开资料,69类强制要求入网的产品生产企业除每年必须向中信国检最低交纳600元服务费外,消费者只要发出短信查询,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此最起码付出0.4元,包括发短信0.2元/条和接受回复短信的0.2元/条;而电话查询则是0.3元/分钟。
“即便是0.1元,如果业务量大,提供电讯服务的企业也是有利润的,何况是0.4元”,该负责人以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入网的方便面产品为例做了解释:2005年我国方便面产品就达到460亿包,仅按这个数据,如果所有方便面生产企业都能按照582号文件正式实施,假设消费者电话或短信查询概率为千分之一,那么消费者也将为此多支出超1亿元,这还只是69个产品中的一个产品。
记者了解到,为质检总局电子监管网提供电讯、信息增值服务的是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而记者查询发现,中信21世纪在其公告中称:本集团拥有49%权益之共同控制实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电讯、信息增值服务。
■质检总局最新反应
推迟实施时间
面对众企业的抵制,国家质检总局最近的反应有些耐人寻味。记者获悉,该局原本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69类产品必须入网否则不得销售,但该局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又称:“因特殊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赋码的,企业必须进行书面说明……且必须限定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还称,“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
记者看到,被划分为B类的产品有30个,包括灭菌乳、巴士杀菌乳、酸奶、乳饮料、速冻米面制品、啤酒等25个产品,另外5个为洗手液等日用品。
至于这一决定是意味着让步,还是仅仅从实际操作角度做的正常变更,记者无法从该局得到更有效的信息确认。
“表面上看质检总局似乎做出了妥协,但是这更加可笑了”,一家生产企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由企业自行决定码赋的位置,那么可以将这个码打在集装箱上或者产品的大包装箱上,可如此一来,消费者从零售终端是不可能看到这个码的,又哪里来的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的说法呢,而这与质检总局等强行实施监管码的初衷也完全背离了。
召集上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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