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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分析银行、保险和移动通讯等行业的复杂定价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案例简介:2004年3月,《南方周末》给我们提供了一份读者来信,信中披露了某银行利息计算和收取方式给客户带来的损失。读者在信中披露:
“我于2001年12月17日在某市新区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总额为12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5年。2002年2月人民银行实行新的利息标准,到2003年1月开始实行。在2003年6月,我去银行取还款记录时发现,该银行用月息0.42%换算到标准月(30天)日息0.014%,这样在换算到年息时就变成了5.11%(365天)和5.124%(366天),这种做法比人民银行规定的年贷款利率多收了0.07%或0.084%。这样就多收了我个人总共利息51014.57元的0.07%(即708.59元)。经过与银行交涉,他们答应可以退还对我个人多收取的利息,但是不同意为全国在该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客户给个说法。”
风险评估:
1、 商业银行利息计算和收取方式的不一致有可能普遍存在。
理由之一是,目前商业银行在计算利息和收取利息时,可能存在轻微的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时,运用每年360天,每个月30天的惯例方式来计算日息、月息和年息,在上述案例中,某银行用月息0.42%换算为日息0.014%就是一例。在收取利息时,往往是银行借助计算机系统自动从客户帐户中收取利息并扣除本金。因此,在银行计算和收取利息时可能出现轻微的不一致,即商业银行将中央银行规定的年贷款利率折算为月息或日息时,使用的是标准年360天或标准月30天,而在收取利息时,如果计算机系统未做调整而按实际天数收取,那么有可能收取利息的天数是365天或366天,这样导致银行可能每年多收取客户5-6天的利息,这种误差是轻微和不透明的。
理由之二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一年按照365天计算”,而银行惯例是360天,问题的关键出在银行用360天折算利息,却按实际天数收取利息,为避免这种不一致,就要求银行系统必须在折算和收取利息时,不能运用不同的时间计算基础。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案例中“多收个人总共利息51014.57元的0.07%(即708.59元)”的情况,对此,绝大部分个人消费贷款或者住房抵押贷款的消费者并不知情。由于银行计息和收息的差错导致了多收取利息而不是相反,因此很难有消费者会认为这是银行“善意的误差”。
2、商业银行利息计算和收取方式显示出不当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隐蔽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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