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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复杂定价的案例分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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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6 06:10:42
作者:本站特约记者   来源:中国酒品牌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复杂定价的案例分析
,企业应承担向消费者清晰解释定价策略义务,以维护其知情权。过于复杂的定价,视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违背,而应予以简洁化和透明化。

  2、坚持诉讼的文辞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鉴于采用复杂定价的企业往往是国有垄断企业,并且消费者是企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被动接受者,因此一旦有消费者就定价进行诉讼,实行文辞原则和举证倒置是不可避免的,文辞原则是指由于格式合同是服务商提供给消费者的,那么定价条款当中有含糊不清和岐意时,应该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来解释;举证倒置是指消费者提出了其对定价的质疑和主张时并无举证义务,而厂商或服务商有举证义务。

  3、明确集团诉讼机制的启动前提,维护公众利益。应当看到,复杂定价的背后是企业不当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分散性,因此要求消费者为轻微的权益损害有诉讼的积极性是不现实的,即便消费者具有这样的积极性,法院分散地大量受理同类诉讼也是不经济的,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诉讼引入集团诉讼机制,以使得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能得以遏制。就银行多收利息案例作集团诉讼的不仅贴切的比喻,如果某律师利用集团诉讼机制,那么诉讼标的就是数百万元而不是区区700多元,诉讼取胜后,某律师即便按5%收取律师费也是5万元,而剩余的95万,则由法院明示,等待消费者的领取。从1938年美国在其《联邦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集团诉讼以来,各国对启动集团诉讼的前提规定日益成熟,使之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利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但迄今中国尚未出现一例真正的集团诉讼案,而在国有垄断企业以复杂定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启动集团诉讼,公众利益被损害的情况就有可能持续下去。

  (参与讨论人为钟伟、巴曙松,感谢魏君贤律师的咨询,感谢董珺的素材提供,此报告执笔人为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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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中国酒品牌(www.jiupp.com)  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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